原標題:癡呆老人被辦理繼承公證 這樣的公證有效嗎?
癡呆老人“被公證”后
一份程序違規(guī)、內容虛假、涉及多套房產(chǎn)的公證,多長時間才能撤銷?北京市民高春河的答案是:6年。
近期,北京一些老人陷入“以房養(yǎng)老”騙局,騙子假借國家“以房養(yǎng)老”政策之名,以投資返利為誘餌,誘騙被害人進行房產(chǎn)抵押借款,辦理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公證、房屋買賣全權委托公證,騙取被害人房屋抵押款。
對債權文書進行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公證、為委托中間人買賣房屋的全權委托書進行公證,是騙局順利實施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也是受害人維權最大的障礙。某些公證人員違規(guī)執(zhí)業(yè),受害人卻難以取得證據(jù)。
歷時6年,高春河取得了公證處違法公證的證據(jù),迫使公證處撤銷了違法作出的公證書。
高春河希望,講出自己的遭遇,能給這些受害人一些借鑒,也能讓有關部門高度重視違法公證給政府、公證機構公信力帶來的損害,追究責任,完善制度,避免更多人陷入維權困境。
癡呆老人被辦理繼承公證
2010年2月,高春河的弟弟離世,留下一些遺產(chǎn)。由于老父當時已去世,按照《繼承法》的相關規(guī)定,母親楊某某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老太太當年83歲,2002年患腦卒中,2007年被北京大學第六醫(yī)院診斷為混合性癡呆。
2010年7月28日,高家以楊某某患癡呆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申請宣告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11月8日,北京安定醫(yī)院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科出具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意見書:楊某某臨床診斷器質性精神障礙,受異常精神狀態(tài)影響,意思表示能力喪失,應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12月9日,楊某某被海淀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2011年3月6日,高春河得知,弟弟生前的多處房產(chǎn)已于2010年9月過戶給了弟媳和侄子。北京市國立公證處2010年8月出具的公證書顯示,母親放棄了繼承權。
第一次知道有公證書時,高春河的第一反應是有人冒充自己的母親——母親文盲,且多年前被確診為混合性癡呆,連兒子都不認識了,怎么會去申請公證,還能理解法律問題?
高春河前往北京市國立公證處,希望了解楊繼承公證的情況。拿著楊某某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判決和被指定為其第一監(jiān)護人等證明材料,高春河仍被告知,必須楊某某本人到場。不得已,高春河將80多歲已經(jīng)癱瘓的母親用輪椅推到了公證處,但仍沒有拿到公證書等材料。
2011年4月,因繼承權糾紛,高春河代理母親楊某某起訴弟媳。
通過法庭調查,高春河終于得知了公證書的具體內容。涉及楊某某的公證書共包括(2010)京國立內證字第14538號等若干份,對弟弟留下的房產(chǎn)、有價證券等的繼承權進行了公證。
很久以后他才知道,庭審得到的公證書,只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
公證書稱,高春河的母親楊某某、弟媳都聲明自愿放棄遺產(chǎn)的繼承權。“公證員將其法律后果進行了明確的告知和解釋,對于公證員的告知和解釋,(兩人)均表示理解和認知,并不存在任何異議。”
一個老年癡呆的病人竟然做了公證,這樣的公證有效嗎?
難以獲得的材料
2011年8月17日,高春河代理楊某某向北京市國立公證處提出申請,對前述繼承公證提出異議,申請復查。
9月13日,國立公證處書面回復稱:2010年8月2日楊某某由兒媳陪同公證,被兒媳要求不對楊心理產(chǎn)生刺激,回避了高某某死亡的事實,而是采取了回旋交談的方式征求對高某某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處置意見,以此達到楊某某對兒子財產(chǎn)不予接受的意思表示。公證員考慮公證程序完整性,提出再次見面談話。8月16日,楊再次來到公證處,公證員將高某某死亡的事實告知了楊某某,楊表示認可并對兒子財產(chǎn)做出不予接受和索求的意思表示。
回復還表示,公證員代為填寫公證文件,是公證實踐的慣例,根據(jù)當事人的臨場表現(xiàn)作出,是公證實踐所不禁止的。因此,兩份繼承權公證書不予撤銷。
繼承權的官司也有了結果。2012年4月28日,海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楊某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采信了上述公證書,認為楊某某于2010年8月2日、8月3日、8月16日三次作出放棄繼承聲明時不能確定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楊某某已對繼承權進行了放棄處理,現(xiàn)要求繼承不予支持。
高春河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市一中院”)。
2012年8月初,高春河再次申請復印公證材料。
2012年8月27日,北京市國立公證處再次予以拒絕,理由是高春河的弟媳“多次向承辦公證員表示對其提交給公證處的有關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公證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凡涉及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的公證密卷檔案,以及當事人要求保密的公證檔案,一般不得借調和查閱。特殊情況必須查閱的,須經(jīng)當事人同意后,由公證處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
高春河說:“我母親是當事人,我是她的代理人,依照這個規(guī)定,我當然有權查閱檔案!”
多次向北京市、西城區(qū)司法局投訴,撥打北京市政府服務熱線“12345”后,2012年9月13日,國立公證處只將涉及楊放棄繼承的公證書復印件提供給高春河,仍沒有提供其他的案卷材料。
這時候,高春河才知道公證書多達17份。
在此期間,高春河多次提出公證復查申請,國立公證處均書面答復稱,“經(jīng)研究決定,公證書并無不當之處,不予撤銷。”
北京市公證協(xié)會也作出了相同的答復。
2012年12月6日,北京市一中院駁回楊某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2014年3月1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該案的再審申請。
“公證處不讓你查檔,找不到公證違法的證據(jù),一審判決、二審判決全部敗訴,像大山一樣壓著我們。”高春河說,“當時真絕望了。”
二審敗訴后不久,楊某某病逝。
艱難獲得的證據(jù)
2014年5月,歷經(jīng)多方投訴,經(jīng)公證處允許,高春河得以查閱了部分公證卷宗,觀看了楊某某辦理公證時的錄像。他發(fā)現(xiàn),錄像明顯經(jīng)過剪輯。
他從公證處拿到了錄像的DVD光盤,隨后申請司法鑒定。
當年7月25日,山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光盤視頻存在10處不完整”。
9月12日,設在上海的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結論:錄像多處不連續(xù),在12分52秒前后語義不連貫,在5分18秒時老人語音突然中止。
鑒定報告還顯示,文件的創(chuàng)建時間、修改時間、訪問時間均為2011年4月4日11時許,距公證時間已過去半年多。
因為這兩份鑒定,2014年11月26日,高春河從公證處取得了更多的材料,包括談話記錄、國內公證案件審批報告、公證文書送達回執(zhí)、楊某某家庭錄像光盤一張、病歷卷宗一冊等。
在這些案卷材料中,高春河發(fā)現(xiàn)了更多的問題。
2010年8月2日,楊某某還不知道兒子已經(jīng)死亡,當天公證員馮躍也未告知她兒子死亡的事實,楊就已經(jīng)填寫了公證申請表、《放棄財產(chǎn)權利聲明書》,并制作了詢問筆錄。
高春河質疑,一個不知道兒子已經(jīng)去世的人,怎么會申請放棄繼承權?
在公證材料卷宗的病歷里,高春河發(fā)現(xiàn)了母親住院的病案,確診日期為2010年11月14日和2011年1月7日,卻出現(xiàn)在了2010年8月的公證材料卷宗中。
這明顯是后塞進去的。
針對諸多疑點,高春河再次申請公證復查。
2015年1月12日,國立公證處再次予以拒絕,理由是:楊某某已經(jīng)病逝,高春河不是繼承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
因為錄像被鑒定為篡改,高春河要求公證處出示原始錄像。
2015年3月3日,高春河終于拿到了原始錄像。對比發(fā)現(xiàn),公證處提供的光盤中刪除的多處片段,均為楊某某表現(xiàn)明顯癡呆,語無倫次,顯示出沒有正常認知能力的片段。
高春河還發(fā)現(xiàn),公證員偽造了詢問筆錄。
如公證員馮躍問楊某某:“前兩天不是上我這來過一次嗎?把他們倆的財產(chǎn)說一下是不是?”
錄像中,楊某某呆呆地發(fā)出了一聲“噢”。
然而,詢問筆錄卻顯示楊某某回答:“好,我想起來了,我來過,這是辦事處。”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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