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一個常見的問題是,當被害人群體處于14到18周歲之間,與犯罪人又有監(jiān)護、師生、管理等特殊關(guān)系時,犯罪人經(jīng)常會以對方同意為由進行辯護。”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提交議案,建議修改刑法,對有監(jiān)護、師生、管理等關(guān)系的,#信賴關(guān)系中的性同意年齡提至18周歲# ;對男女年齡差不超5歲的戀愛對象,性同意年齡仍保持14周歲;對其他一般情況,性同意年齡提高至16周歲。
我國刑法規(guī)定,奸淫14周歲以下幼女的,無論幼女是被強迫還是自愿,一律以強奸罪論處,因為幼女是沒有性同意能力的。
14周歲的性同意年齡在實踐中是偏低的,在我國,未成年女性即使已年滿14周歲,往往還沒有足夠成熟的對自身性行為的認識。”朱列玉在議案中提到一組數(shù)據(jù),成都工業(yè)學院四川性社會學與性教育研究中心課題組的一項調(diào)查顯示,在3416名13到17歲未成年人中,有高達13.93%的未成年人對自己是否遭受過性侵害表示“不知道”。
朱列玉說,在未成年人性教育缺失的情況下,對未成年人負有監(jiān)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y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可能會利用自己的優(yōu)勢地位對未成年女性進行強迫或誘導,令其陷入弱勢地位或孤立無援狀態(tài),從而讓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女性對其性侵行為做出同意的表示。因此,應當對此類情況中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齡做適當調(diào)整。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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