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
案犯曾割腕自殺休學 傷害女友獲刑被大學開除
1987年7月出生的耿鉑昕,自小就生活在和董家灘村相鄰的長慶油田采油二廠,2005年第一次參加高考,但直到2009年耿鉑昕才考上蘭州商學院(現(xiàn)為蘭州財經(jīng)大學),入讀商學院的王牌學院——會計學院。2010年12月,耿鉑昕因病休學,2011年9月才復學。
“性格孤僻,割腕自殺后休學的。”一要求匿名的消息源告訴記者。2011年9月復學后,因落下的課程較多,耿鉑昕從09級財管轉至10級財管。在班主任王麗(化名)看來,耿鉑昕看起來很精神,平時上課說話感覺都很好,但和宿舍的同學相處得并不好,經(jīng)常因矛盾而打架。
“打架后被叫來談話,每次態(tài)度都很誠懇,也保證不再發(fā)生了,但之后矛盾還是會發(fā)生。”1月11日,王麗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為此,耿鉑昕的父母也多次被叫至學校,父母雖然為難,但也沒別的辦法,學院多個領導也找耿鉑昕談過話,他態(tài)度同樣誠懇,但行為卻并無改變。
雖偶有和同學發(fā)生矛盾,但耿鉑昕并無其他出格行為。2013年對耿鉑昕來說,是人生最大的轉折年,這一年,他因故意傷害罪獲刑,還被學校開除。那年3月,耿鉑昕女友的脖子被刺傷,耿鉑昕報警時稱女友被人搶了錢包后遭到傷害。然而,女友在醫(yī)院向警方講述的受傷真相,讓人驚出一身汗。
“他倆因瑣事發(fā)生矛盾后,耿鉑昕用刀傷了那個女孩。”事發(fā)后,知道真相后的王麗也覺得很痛心。
耿鉑昕女友后被鑒定為輕傷,2013年5月,榆中縣法院認為“耿鉑昕在庭審前已賠償受害人全部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受害人諒解,確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該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耿鉑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隨后,耿鉑昕也被學校開除返回老家,后入職長慶油田采油二廠保安大隊。
“耿鉑昕的女朋友也是我班上的學生,學習挺好的,那件事發(fā)生后,這個女孩就不怎么說話了,也不怎么和同學打交道,經(jīng)常獨來獨往。”王麗回憶道,2014年6月,王麗帶的這個班畢業(yè)要拍畢業(yè)照,唯獨這個女孩沒來,為此,王麗還專門去宿舍把其叫出來做工作拍合影。
月月被殺后,2014年8月中旬,蘭州晨報第一時間對該案做了報道??戳藞蟮赖耐觖惡蛶讉€老師驚訝不已,誰也沒想到時隔不過一年,耿鉑昕竟殺了人,而被害者是一個年僅14歲的孩子。
判決
一審被判極刑再審改判死緩 檢察院抗訴
月月被殺后,公安機關偵破結束后,該案進入司法程序,檢方指控耿鉑昕犯故意殺人罪。據(jù)要求匿名的接近本案的司法人員介紹,耿鉑昕被抓后,在第一、第二次供述中并未承認自己是兇手,第三次錄口供時仍對其罪行含糊不清,第四次錄口供后才承認自己是兇手,并供述了殺人原因及過程。
該案庭審時,耿鉑昕的代理律師對罪名和事實無異議,但以耿鉑昕應被判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且其無預謀并主動交代罪行為由請求對其從輕判罰,并表示愿意給被害人家屬賠償精神撫慰金10萬元。
被害人親屬訴訟代理人甘肅龍鳳律師事務所律師呂民國則代表家屬要求法院判處耿鉑昕死刑,稱耿鉑昕雖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但這是他的義務,同時被害人家屬不要求民事賠償,耿鉑昕不具備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被告人耿鉑昕身為保安人員,視人命為草芥,其主觀惡性極深,手段極其兇殘,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極大,應依法嚴懲。”2015年6月,耿鉑昕案經(jīng)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宣判,撤銷榆中縣法院對耿鉑昕作出的緩刑部分判決,耿鉑昕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宣判后,耿鉑昕提起上訴,2016年3月17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決定撤銷原判,發(fā)回慶陽中院重審。2016年12月22日,慶陽中院再審該案后作出判決,撤銷榆中法院對耿鉑昕的緩刑部分判決,耿鉑昕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耿鉑昕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且其供述對本案關鍵證據(jù)的收集起到重要作用,結合‘嚴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記者注意到,這是再審判決和原一審判決法院認定部分最大的區(qū)別。
再審判決次日,張麗麗夫婦向慶陽市人民檢察院發(fā)出抗訴申請書,檢察院經(jīng)審查認為,該判決重罪輕判,量刑明顯不當,決定提出抗訴。“被告人耿鉑昕的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判決重罪輕判,量刑明顯錯誤。”在編號為慶檢公訴訴刑抗[2017]1號文中,檢方如此表述。目前,慶陽市人民檢察院已將該案的刑事抗訴書遞交相關部門。
“這個案子,沒有從輕的情節(jié),只有從重情節(jié)。首先被告人是在緩刑考驗期內的重新犯罪,主觀惡性深,再者受害人是未成年人。”1月11日,要求匿名的該案的公訴人告訴記者,在他看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規(guī)定:“對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中也要求對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應當依法從嚴懲處。
“從慶陽近幾年已經(jīng)宣判的類似案件判決結果來看,該案明顯是重罪輕判,‘嚴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是對的,但這個案子不適用‘寬嚴相濟’的政策,應該是法定最高刑無疑。”前述公訴人如是說。
然而,作為受害人母親的張麗麗,自案發(fā)后她就拒絕提民事賠償,更希望還女兒一個公道,給生者一絲安慰。但一審被判死刑的耿鉑昕再審被改判死緩,這個結果對張麗麗來說無法接受——“我女兒被害時才14歲,她的人生還沒開始啊,兇手一天不伏法,我就一天不心安。”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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