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日電(記者羅沙)公共安全事關人民安居樂業(yè)、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人民法院近年來充分發(fā)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判處了一大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2日發(fā)布5個依法懲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進一步明確裁判標準,提升案件審判效果。
據(jù)最高法介紹,這5個案例有效回應實踐中存在的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刑事政策把握方面存在的問題。“李某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中,被告人從建筑物高層上先后將空啤酒瓶、玻璃杯扔向學校操場,且在拋擲啤酒瓶時已經(jīng)看見樓下系學校操場、有學生正在操場上鍛煉,造成被害人重傷,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該案涉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問題,明確了高空拋物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標準。
“劉某魁、孫某梅非法買賣槍支案”明確,審理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不能唯槍支數(shù)量論,需要綜合考慮包括槍口比動能等在內(nèi)的案件各方面情節(jié),合理確定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確保罪責刑相適應。該案經(jīng)最高法復核發(fā)回重審,一名被告人被免予刑事處罰。
此外,“王某崗破壞易燃易爆設備案”明確破壞正在使用的油氣設備盜竊油氣導致發(fā)生火災的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同時構成盜竊罪的應擇一重罪處罰。“祁某華重大責任事故案”涉及近年來發(fā)生的一起重大建筑物坍塌事故,明確對于引發(fā)生產(chǎn)安全事故起最關鍵作用的首要責任人要堅持依法從嚴懲處。“吳某波危險作業(yè)案”明確了危險作業(yè)罪這一新罪名的定罪標準,有利于有效懲治嚴重非法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行為,推動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
最高法指出,各級人民法院要不斷加強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相關問題的調(diào)查研究和歸納總結,正確理解、準確適用法律,確保相關案件特別是影響重大案件得到依法妥善處理。堅持“抓前端、治未病”,依法履行好司法建議職責,督促有關部門堵塞漏洞、改進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風險隱患,防范化解重大風險。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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