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申請“國酒茅臺”商標失敗后,茅臺申請“茅臺國宴”商標也被駁回。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官網顯示,該法院近日審理認定,“茅臺國宴”商標注冊使用在酒類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對其他同業(yè)經營者亦有失公平,并最終駁回了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該案已經生效。
據悉,訴爭商標為第3333017號“茅臺國宴”商標,由茅臺公司于2002年10月11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開胃酒、葡萄酒、酒(飲料)等商品上。
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查認定:“國宴”意為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為招待國賓或在重要節(jié)日招待各界人士而舉行的隆重宴會。訴爭商標作為注冊商標指定使用在酒(飲料)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品質、等級等特點產生誤認,同時易造成不良影響,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所指情形,訴爭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原告茅臺公司不服,將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郭某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茅臺公司認為,“茅臺”酒作為醬香型白酒的代表,具有極高知名度。“茅臺”酒曾多次作為國宴用酒展現(xiàn)在重要的歷史舞臺上。訴爭商標“茅臺國宴”是茅臺公司專門針對國宴提供的茅臺酒申請注冊的商標,使用在含酒精液體等商品上,不會使得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也不存在不良影響。因此,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訴決定。
北京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為中文“茅臺國宴”,其中“國宴”含義為國家元首或首腦招待國賓或在重要節(jié)日招待各界人士而舉行的隆重宴會。茅臺公司提交的證據雖然可以證明茅臺酒曾多次作為國宴用酒,具有較高知名度,但“茅臺國宴”若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在酒類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原告的相關產品為國宴專用酒,從而對其品質、等級等特點產生誤認。同時,將包含“國宴”的訴爭商標注冊在酒類商品上并享有專有使用權,對其他同業(yè)經營者亦有失公平,對公共利益易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因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茅臺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一審判決作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此前的2018年8月,茅臺公司曾因注冊“國酒茅臺”商標未果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后茅臺公司主動撤訴,“國酒茅臺”商標最終未予核準注冊。此后,茅臺的網站上不再出現(xiàn)“國酒”二字。
其實,多家名酒企業(yè)申請“國”字頭商標都被駁回。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官網顯示,不少酒類產品曾申請注冊此類商標,但其狀態(tài)要么是“等待實質審查”,要么是“申請被駁回、不予受理”。
此前工商總局商標局發(fā)布的《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明確規(guī)定: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構成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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