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滿期待的出國游卻因簽證問題被迫取消,所付費用旅行社能否退還?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簽證取消為不可歸責事件,判決旅游公司在扣除已經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退還張先生12825元。
起因
出國游剛到北京
需要面簽取消行程
2014年3月,張先生委托重慶一家旅游公司(以下簡稱“旅游公司”)的門市部辦理5人的出國旅行簽證,并支付了10200元的簽證費。
此后,張先生與旅游公司簽訂“美國西海岸三城9日超值之旅”的旅游合同,并支付了5人的全部旅游費用62500元。該合同規(guī)定: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簽、緩簽、拒絕入境和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出境社將未發(fā)生的費用退還給旅游者,如給出境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014年4月25日,張先生一行5人按照約定的時間趕到北京準備出行。當日下午,張先生接到成都美國總領事館的電話,被告知5人需要重新到成都面談,已經辦理的簽證不能出境。張先生立即聯系旅游公司,旅游公司向成都美國總領事館發(fā)函詢問并確認屬實,張先生一行5人遂未能出行。
起訴
認為旅游公司存在過錯
起訴要求退款
張先生認為,旅游公司未認真、全面地履行合同,按約定提供旅行服務,導致其不能按期出游,在得知無法出行時,旅游公司亦未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存在過錯。
協(xié)商未果后,張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旅游公司退還旅游費用62500元,賠償簽證費10200元及往返北京和成都的交通費、住宿費18302.5元。
而旅游公司則表示,張先生5人已經給旅行社實際產生了53317.5元的損失,包括機票損失9935元/人、房費損失728.5元/人等。而且旅游公司辯稱,張先生請求的簽證費、往返交通費、住宿費,是基于委托代理簽證關系產生的,而不是基于旅游合同產生的,應另案起訴。因此,在扣除全部損失后,旅游公司只能退還張先生6682.5元。
另查明,五份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上均載明該行程單不可以退票。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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