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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9年11月4日,羅某與丈夫在泰寧登記結婚。2011年下半年,羅某在外出打工期間認識了黃某,在未與其丈夫離婚的情況下與黃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于2012年、2014年生育兩個女孩。2015年7月初,羅某丈夫到公安機關報案反映被告人羅某重婚事實。2016年2月13日,羅某在建寧被抓獲歸案。次日,被告人羅某得到其丈夫的諒解,后雙方協(xié)議離婚。

審理:經泰寧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其行為已構成重婚罪。為此,以羅某犯重婚罪,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

釋法:重婚是指已婚男、女又與他人結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違法行為。一種是法律上的重婚,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不論雙方是否同居,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另一種是事實上的重婚,指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卻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存在實質意義上的婚姻關系,即構成重婚。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對犯重婚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責任編輯: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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