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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賣淫會所主管,該當何罪?昨日,海滄區(qū)法院發(fā)布了這樣一起刑案,一名主管因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獲刑。

洪某今年30歲,初中文化。他明知海滄區(qū)一家會所長期招募培訓賣淫女進行賣淫活動,仍受雇該會所,為組織賣淫活動提供幫助,并先后擔任服務員和會所主管,負責管理會所的服務員、接待客人、處理糾紛及后勤工作等。

數年前,民警突擊檢查會所,當場抓獲同案犯林某、謝某、林某(均已判決)等人。

檢查當天,洪某逃脫了警方抓捕。不過,2015年7月,洪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提供一毒販販賣毒品的線索。隨后,洪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近日,海滄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洪某協(xié)助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一審判處他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法官說法

協(xié)助賣淫最高可判10年

賣淫場所服務生被判刑的不在少數。近日,導報記者從法院了解到,最近已有多個服務生先后為此坐牢。

此前,思明區(qū)有一個幫小姐送冰塊的服務生被判“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結果獲刑一年多。還有,同安區(qū)一個學生暑期打工誤入“淫窩”,沒拿到工資還要被判刑。

法官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xié)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責任編輯:周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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