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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聞網3月3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羅曼)有些人以為電子煙不算煙,便私自銷售。殊不知,電子煙也屬煙草制品,還是煙草專賣品。未經許可,私自銷售電子煙屬違法行為。近日,福州市倉山區(qū)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2018年3月,在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情況下,陳甲通過網站銷售某品牌電子煙及煙彈等。2018年4月開始,陳乙加入并幫助陳甲記賬、發(fā)訂單給上家高某(另案處理)、配送貨物及售后維修等。

2018年7月,福州市城北煙草專賣局根據舉報發(fā)現上述網站,線索移送至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2018年12月1日,公安機關在北京市豐臺區(qū)抓獲陳甲,在福州市倉山區(qū)抓獲陳乙。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甲、陳乙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5年、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1萬元。

法官表示,2017年10月,國家煙草專賣局發(fā)布《關于開展新型卷煙產品鑒別檢驗工作的通知》,將四種類型的新型卷煙納入卷煙鑒別檢驗目錄,電子煙與傳統煙葉制成的香煙都屬于煙草制品,系我國《煙草專賣法》調整的對象,電子煙銷售者應遵守專賣規(guī)定。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私自售賣電子煙,不僅違反國家煙草專賣法,還觸犯刑法。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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