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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欄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是一部固根本、穩(wěn)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從婚姻家庭到住房財產,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充分保護百姓的各類民事權利。福州晚報與市委依法治市辦、市司法局聯合開設《話說民法典》專欄,邀請專業(yè)律師對市民關注的法條進行權威解讀。

女子小蘭(化名)為了工作方便租了個單身公寓,但租期還有一年的時候她換了工作地點,經過房東同意,她把房屋又轉租給了男子小張。可最近小張弄壞了公寓里的高檔沙發(fā)后就失聯了,現在房東讓小蘭賠償1000元錢。小蘭覺得自己很冤枉:“我已經轉租出去了,沙發(fā)也不是我弄壞的,讓我賠償合理嗎?”

福建閩眾律師事務所吳文超律師解析:房東要求合理,小蘭應當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小蘭作為承租人,她和房東之間的租賃關系不因轉租而受影響,她仍然應承擔支付租金、在租賃期限屆滿時返還租賃物的義務。因小張的行為造成租賃物損失,小蘭仍然要對房東負責。但小蘭和小張之間也存在著租賃關系,小張同樣應對小蘭負責,在小蘭向房東賠償沙發(fā)費用后可以向小張追償該筆費用。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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