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12月9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黃功允)近日,黃女士在羅源濱海新城一商場購買了一部手機,次日發(fā)現左側屏幕有一條縱向綠線。柜臺人員確認后,要求送蘋果官方檢測,豈料手機在郵寄中裂屏,廠家售后拒收。
黃女士拿不到檢測報告,經營者依據店內公示的“退換貨流程”,以消費者未提供廠家售后出具的故障確認函為由,拒絕為其提供售后保障。
羅源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認為經營者的行為違反了相關規(guī)定,已構成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最終,經營者為黃女士更換一部全新的手機。該經營者還被處以6000元罰款以及被責令撤下相關告示。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合同違法行為監(jiān)督處理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一)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二)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guī)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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