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天津4月18日電 18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陽受賄、行賄案,對被告人潘逸陽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潘逸陽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
經審理查明:1999年2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潘逸陽利用擔任中共江西省委常委、贛州市委書記、中共內蒙古自治區(qū)黨委常委、政府副主席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yè)經營、申請采礦權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8601萬余元。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潘逸陽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多次給予時任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辦公廳主任令計劃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761萬余元。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潘逸陽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行賄罪,且具有索賄情節(jié),應依法懲處。鑒于潘逸陽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檢舉揭發(fā)他人重大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絕大部分追繳,具有法定、酌定減輕及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對其所犯行賄罪減輕處罰、受賄罪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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