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27日電 據民政部網站消息,近日,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關于改進和規(guī)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正式印發(fā)。《指導意見》明確了《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部署開展“社區(qū)萬能章”治理專項行動。
《指導意見》提出,要大力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強化對承諾事項的事后核查,對虛假承諾的,依法記入個人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在“信用中國”網站進行公示,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罰并公開。
《指導意見》提出,在全面清理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yè)單位和服務機構索要的煩擾居民群眾的“奇葩”證明、循環(huán)證明、重復證明的同時,改進和規(guī)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
《指導意見》明確了《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包括親屬關系證明、居民身份信息證明、居民養(yǎng)犬證明、健在證明、死亡證明等(詳細見附件)。
《指導意見》提出,各地區(qū)要部署開展“社區(qū)萬能章”治理專項行動,上下聯動、集中推進改進和規(guī)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民政部要會同全國社區(qū)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等有關部門,通過開展實地調研、組織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對各地工作情況進行跟蹤問效。
《指導意見》要求,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公開曝光和強制糾正機制。今后,凡是各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yè)單位和服務機構再次出現擅自要求居民群眾找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具不合理證明導致居民群眾辦事創(chuàng)業(yè)困難的情形,要予以通報或在媒體平臺公開曝光,要求開具證明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及時予以糾正。
《指導意見》指出,要大力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強化對承諾事項的事后核查,對虛假承諾的,依法記入個人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在“信用中國”網站進行公示,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罰并公開。
附: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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