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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趙黎平(內蒙古自治區(qū)政協(xié)原副主席)故意殺人、受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非法儲存爆炸物死刑復核一案,近日依法裁定核準趙黎平死刑。2017年5月26日上午,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fā)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對趙黎平執(zhí)行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2015年3月20日晚,被告人趙黎平在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持槍將被害人李某某(女,歿年26歲)殺害。2008年至2010年,趙黎平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qū)公安廳廳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請托為有關公司和個人在收購股權、承攬工程、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多次收受請托人的錢款共計人民幣2368萬元。2015年3月21日,公安機關對趙黎平殺害李某某的拋物現(xiàn)場進行勘查時,提取了趙所藏匿的一支轉輪手槍、一支六四式手槍及49發(fā)子彈。同月23日,公安機關對趙黎平位于內蒙古自治區(qū)公安廳警體中心二樓的辦公室進行搜查時,從保險柜內查獲91枚雷管。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黎平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趙黎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趙黎平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及49發(fā)子彈,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趙黎平非法存放91枚雷管,其行為構成非法儲存爆炸物罪。趙黎平故意殺人的犯罪性質、情節(jié)特別惡劣,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趙黎平受賄人民幣2368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2支,情節(jié)嚴重。對趙黎平所犯數(shù)罪,依法應予并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jù)此,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山西省高級人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趙黎平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和執(zhí)行死刑命令后,依法對罪犯趙黎平進行了宣判并執(zhí)行死刑。臨刑前,趙黎平與其近親屬進行了會見。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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