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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南京4月20日電(孫權 茍連靜)無錫女子汪某站在河邊欲輕生,在發(fā)布自己雙腳站在河邊的照片后,其遭到了男子于某的冷嘲熱諷。最終,汪某跳進河中溺亡。記者20日從無錫市梁溪區(qū)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審結了這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判處罵人者于某賠償一成損失。

2016年6月19日中午11時許,于某因瑣事與汪某在微信中爭吵。汪某在氣頭上,就拍了一個雙腳站在河邊的照片,發(fā)到了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于某看見后,沒有馬上安慰和勸阻,而是刺激汪某,并威脅要將汪某的包從樓上扔下去。

在雙方通過微信你來我往的爭吵后,汪某跳入河中溺亡。

2016年8月15日,汪某的父母將于某訴至無錫市梁溪區(qū)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汪某死亡導致的各類損失的40%,共計約33萬余元。

法庭上,于某對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他辯稱,汪某自殺的原因,是因為汪某向家中要錢沒要到才跑了出去,以前汪某就曾多次有過自殺行為,但均未成功。

“汪某說過她會游泳,但她沒有游上來,說明其自殺意愿很強烈。”于某辯稱,其與汪某只是普通朋友關系,自己無需承擔責任。

針對二人之間是否為男女朋友關系這一有爭議的事實,法庭準許原告方提出的兩名證人出庭,承辦法官方玉寶通過證人提供的二人合影照片、兩次火車票購票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判定二人關系親密,并非于某辯稱的一般普通朋友。

法院經審理認為,汪某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受到言語刺激后處置不當,對自己的生命不加珍惜、不計后果,應當對于自己跳河溺水身亡承擔主要責任。事發(fā)時,于某并不在汪某身邊,但其言行對汪某最終跳河顯然有一定的刺激作用,判決其對汪某死亡承擔10%賠償責任,賠償8.2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

“汪某作為成年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于日常生活中的人際關系矛盾、跳入河中可能溺水的不利后果均應有足夠的認識,應對溺亡后果自行承擔主要責任。”該案承辦法官方玉寶認為,根據(jù)生活常識,即使于某、汪某二人并非男女朋友,但二人畢竟在微信聊天中發(fā)生爭吵,于某在聊天中辱罵、刺激汪某,其言行與汪某溺亡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故最終酌情認定于某承擔一成賠償責任。(完)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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