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辦案民警介紹,1月28日清晨8時許,他們接到報警電話,在李馥鎮(zhèn)一荒郊墳場上,有一名小女孩被人遺棄。值班民警夏炳坤等人趕到現場,發(fā)現一名約兩歲的小女孩被繩子拴在一座墳旁的竹子上。正值寒冬,小女孩在荒郊墳場傷心哭泣,渾身凍得發(fā)紫,背上背著一塊硬紙板,上面寫著:“這是王某的外孫女點點,也就是王某某的女兒,電話110。”
小女孩是何時、被誰拴在墳場的竹子上的,村民都說不太清楚,不過可能在天沒亮時,女孩就已被拴在墳場。一村民介紹,當天,小女孩原本被拴在墳前睡著了,周圍村民到墳場上墳的鞭炮聲將其驚醒,小女孩放聲大哭,村民們聽到哭聲,才發(fā)現有人被拴在墳前。
通過民警調查,小女孩點點被遺棄的地方是其外婆的墳頭。在點點幾個月大時,父母離婚,母親王某某帶走了大女兒,點點則跟著父親生活,經多方查找,警方聯系上王某某。1月29日,王某某趕到李馥派出所,接回了女兒。
有村民介紹,當天早晨曾看到點點父親羅某來過村里,可能是羅某故意將女兒遺棄。點點母親王某某介紹,羅某與自己離婚后另外娶了一名女子為妻。在春節(jié)前,羅某的妻子悄悄離家出走。隨后,羅某多次找到自己,想要復婚,但王某某卻不同意,并拒絕與羅某見面。王某某認為,將女兒遺棄在自己母親的墳頭,是羅某為了逼自己現身,和他復婚。
據記者了解,小女孩的父親羅某無業(yè),暫無聯系方式,因此無法采訪到他這方的說法。
據律師介紹,如果該行為是小女孩父親所為,按目前情況來看,其父親行為已經涉嫌遺棄,至于是否構成犯罪則需要司法機關查明具體案情后來做具體判斷。按法律可判處其父親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遺棄還可能構成故意殺人
遺棄罪,是指對于年老、幼小、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yǎng)義務而拒絕扶養(yǎng),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yǎng)義務而拒絕扶養(yǎng),情節(jié)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該罪要求行為人能夠負擔卻拒絕扶養(yǎng)的情形,能夠負擔,是指有獨立的經濟能力,并有能夠滿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標準(當時、當地的標準)外有多余的情況。行為人是否有能力負擔,這就需要司法機關結合其收入、開支情況具體加以認定。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兩罪性質與危害程度相差較大,一般情況下不易混淆。但是,對于具有扶養(yǎng)義務的行為人拒不履行扶養(yǎng)義務,如不給新生兒喂奶、不給重病人治病、將嬰幼兒遺棄在無法獲救的地點等,導致或可能導致上述被害人死亡的行為,由于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的遺棄行為會導致被遺棄人死亡的危害后果有明確認識,并且對死亡結果的發(fā)生持希望或者放任態(tài)度,因此此類遺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父母,不僅僅是一個頭銜,更意味著責任的承擔,意味著你需要呵護、教導另一個生命,意味著你需要為ta犧牲自己的一些時間、舍棄自己的一些愛好,意味著你需要不斷學習,如果沒有這樣的覺悟和決心,那就有點自知之明,不要生孩子。日本作家伊坂幸太郎說“一想到為人父母居然不用經過考試,就覺得真是太可怕了。”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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