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在現(xiàn)場清點孫某等人非法捕獲的野鳥 資料圖片
12月21日,南京“鳥王”孫某放錄音誘捕252只野鳥案在南京市玄武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庭上,孫某對自己非法狩獵的行為一再辯解,稱自己捕鳥只是“偶爾玩玩”,并表示自己是因為不懂法才“誤犯”法律。
通訊員 玄檢 玄研
現(xiàn)代快報/ZAKER南京
偶爾玩玩?“鳥王”經(jīng)營鳥類5年
2016年4月22日,孫某和哥哥孫某強、朋友陳某在江寧區(qū)某山上架設捕鳥網(wǎng),使用“引鳥”和播放鳥叫聲的方式,誘捕野生繡眼鳥。當天,三人返回住處時被警方抓獲。警方當場查獲野生暗綠繡眼鳥252只。這種鳥是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經(jīng)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孫某在南京的“鳥友”圈小有名氣,被稱為“鳥王”。12月21日,孫某在法庭上承認自己賣鳥已有5年時間,但表示自己只是因為“繡眼鳥大獎賽”將至,有人求購才去捕鳥的。孫某辯稱,自己并不是長期捕鳥,除了這次被警方抓到之外,其他時候只是“玩玩、遛鳥”。“我賣的鳥基本都是買來的,只是偶爾會捕鳥玩玩,好的才收,不怎么好的我大都放歸自然了。”孫某說。
同樣做花鳥生意的高某稱,孫某賣野鳥在“圈內(nèi)”不是秘密,花鳥市場每年都會進行普法宣傳,賣的鳥都要有檢疫證。孫某和哥哥正是因為賣的鳥沒有檢疫證,才將自己門面出租給了別人。
到底是明知故犯,還是因不懂法犯法?
公訴人當庭播放了公安機關抓獲三人時的視頻。視頻中,不少繡眼鳥已經(jīng)在籠內(nèi)死亡。公訴人認為,孫某等人捕鳥用的網(wǎng)都是類似漁網(wǎng)的密網(wǎng),且孫某捕鳥數(shù)量巨大,對生態(tài)環(huán)境造成危害。
但孫某在供述中表示,自己不知道捕捉的野生鳥是保護動物。“我只知道麻雀不能抓。到底哪些鳥能抓,哪些鳥不能抓,我沒有文化也不懂法,真的不知情。”孫某說。
經(jīng)營鳥類多年,又頂著“鳥王”的名號,孫某真是因為無知才犯錯的嗎?其實,就在孫某的店鋪不遠,同樣經(jīng)營鳥類的夏某就曾因非法捕捉暗綠繡眼鳥被森林警方罰款3000元。夫子廟花鳥市場管理部門相關負責人也表示,市場每年都會向商戶進行普法宣傳。
孫某的辯護律師也認為,孫某只有小學文化,沒有對相關法律知識進行過系統(tǒng)的學習,他的行為并不能算明知故犯。而公訴人認為,孫某在花鳥市場經(jīng)營多年,又是圈內(nèi)“鳥王”,況且花鳥市場商戶夏某也曾因捕捉繡眼鳥被公安機關罰款3000元,這些事實孫某都清楚。雖然孫某只有小學文化,但他以此為借口顯然是站不住腳的。(文中涉案人員均系化名)
律師
法律上不存在“不知者不罪 ”
中國有句俗語叫“不知者不罪”。按照“鳥王”孫某所說,如果早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犯下非法狩獵罪,是萬萬不會去捕鳥的。自己在主觀上并不是刻意犯罪。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許輝律師告訴現(xiàn)代快報記者,法律上的主觀定義并不是指孫某是不是“明知不可以而為之”,而是指孫某主觀地做出要去捕鳥的行為。
許輝律師說,雖然“鳥王”孫某在法庭上辯解稱自己不知道捕捉繡眼鳥有罪,但只要檢查機關有足夠證據(jù),能夠合理推斷出他是“應當知道”的,那么,孫某的“不懂法”無法成為他抗辯的理由。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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