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年近七旬的老人為已離世近百年的祖父母開“死亡證明”,聽起來有些匪夷所思,但這卻真實發(fā)生在宜昌市民徐義清身上。
為了把父母房產(chǎn)繼承過戶到自己名下,從去年3月開始,他先后到當?shù)毓C處、社區(qū)居委會、派出所、法院尋求幫助,但折騰一年多,相關部門不是表示“愛莫能助”,就是“指點迷津”讓他尋找其他出路。時至今日,這份證明仍無法辦理。
一紙“祖父母死亡證明”難倒7旬老漢
今年67歲的徐義清家住宜昌市西陵區(qū)劉家大堰社區(qū),去年3月,他想將父母過世后的房產(chǎn)過戶到自己名下,在房管局一打聽,被告知“須先申報遺產(chǎn)繼承權公證”,要他去公證處跑一趟。
他隨即來到當?shù)毓C處,工作人員告訴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為第一順位繼承人。需要提供申請人身份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等一系列證明材料。盡管感到有些無奈,他還是往來社區(qū)居委會、派出所、公證處多趟,基本湊齊了所需資料,唯有“祖父母的死亡證明”這項辦不了。
徐義清告訴記者,他的祖父母在上個世紀初就已去世,其父親徐漢香10多歲時從祖籍地漢陽來到宜昌投身革命,也和老家斷了聯(lián)系。而后,父親與母親龔秀國結為夫婦,并育有徐義清、徐義珍、徐義麗、徐義端兄妹四人。不過,徐義端已于1988年去世。2002年和2012年,父母也先后離世,給徐義清、徐義珍、徐義麗兄妹三人留下兩套房產(chǎn),由于父母并未留下遺囑,兄妹三人協(xié)商后決定,徐義清繼承登記在父親徐漢香名下92平方米的房子,徐義珍繼承登記在母親龔秀國名下45平方米的房子。
“祖父母去世時也沒有登記備案,上哪里去找祖父母的死亡證據(jù)。”徐義清告訴“中國網(wǎng)事”記者,在社區(qū)居委會,負責人表示證明其父母死亡可以,證明其祖父母死亡不行,“因為社區(qū)確實不知道這些信息”;在轄區(qū)派出所,民警告訴他根本查不到相關檔案,“要開這樣的證明很為難”;在市里的檔案部門,因未能找到徐義清祖父母的檔案信息,工作人員同樣拒絕開具相關證明。
“父親過世時已經(jīng)88歲,到現(xiàn)在都誕辰103年了,祖父母如果活著,至少得有一百三四十歲了,按照正常生活經(jīng)驗就能判斷已經(jīng)死亡,為什么非要開這樣的證明呢?”徐義清說,沒有祖父母的死亡證明,自己和妹妹兩家的房屋繼承過戶手續(xù)就無法辦理,幾兄妹十分焦慮。
無奈把親人告上法庭 仍未解決問題
眼看徐義清拿不出“祖父母的死亡證明”,公證處的工作人員表示,并非故意刁難,而是愛莫能助,因為根據(jù)相關法律與法規(guī),公證部門出具的結論是認定性的,如果依據(jù)公證書做出的行政行為錯了,公證處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公證處的工作人員建議徐義清去法院提請訴訟,用法院調解書、判決書直接過戶。
在律師的指導下,徐義清把自己的妹妹徐義珍、徐義麗告上法庭;而徐義珍則把徐義清和徐義麗告上法庭。兩份民事起訴狀均請求:確認原告享有房屋所有權,兩名被告協(xié)助原告辦理過戶手續(xù)。
今年8月22日,宜昌市西陵區(qū)人民法院給大妹徐義珍訴徐義清和小妹徐義麗的案子下達了民事調解書,確認原告徐義珍對登記在其母親龔秀國名下的45平方米房屋享有所有權,被告徐義清、徐義麗在十日內協(xié)助原告徐義珍辦理過戶手續(xù)。徐義珍因此順利辦下過戶手續(xù)。
而在對徐義清訴大妹徐義珍、小妹徐義麗的案子時,宜昌市西陵區(qū)人民法院則下達民事判決書認為:“本案中,被繼承人徐漢香、龔秀國去世后,原告徐義清及被告徐義珍、徐義麗雖簽訂了《遺產(chǎn)分割協(xié)議書》,但原告徐義清提交的證據(jù)并不能證明徐義清、徐義珍、徐義麗系被繼承人徐漢香、龔秀國全部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故對該協(xié)議的效力本院難予認定。現(xiàn)原告徐義清根據(jù)該協(xié)議要求繼承涉案房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同一法院對相同案例做出不同判決,讓徐義清感到很無奈,因為這一判決的實質還是要讓他拿出“祖父母的死亡證明”。“能想的辦法都想了,要是能拿出祖父母的死亡證明,怎么會去法院告自己的親妹妹?”對于如何才能繼承房產(chǎn),徐義清感到十分絕望。
“奇葩證明”何時能鏟除?
徐義清的遭遇在網(wǎng)絡引發(fā)了熱議。網(wǎng)友“我宣布獨立”說,像祖父母是否在世和是否再婚等事,完全可以就事主陳述進行公證,如果陳述虛假,事主擔責就是了。
網(wǎng)友“陸文江”說,正是這些奇葩證明,令人疲于奔命。簡政放權還需正視老百姓需求,真正把審批事項減下來,讓辦事程序簡便易行,讓公眾少付出辦事的成本和精力,有更多的獲得感。
“嚴守規(guī)章制度是好事,但為民辦事需要更加積極主動的態(tài)度和作為。”湖北三雄律師事務所律師毛勤國說,要求繼承人提交100多年前出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死亡證明,超出了普通百姓的能力范圍,真正落實服務為民,相關部門就應該行使自己的職權,積極走訪調查取證。
“中國網(wǎng)事”記者注意到,近年來,各地全面清理各類“奇葩證明”和繁瑣手續(xù),但在一些地方,不少群眾仍被要求出具諸如“祖父母死亡證明”“無小三證明”等難以出具的證明。一些專家和網(wǎng)民表示,開證明看似事小,實則關系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避免政府部門“漫天要證”,需要從制度設計到思想作風上全面發(fā)力。
三峽大學法學與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王守文說,“奇葩證明”產(chǎn)生原因多種多樣,一些部門未將服務對象平等看待,就容易任性地“漫天要證”。還有一些部門,為了轉嫁工作責任,往往各自為政、互踢皮球。“奇葩證明”已成為損害社會公平正義和政府行政效率的“絆腳石”。
三峽大學MPA教育中心教師朱祥波博士認為,一些本來應是職能部門判斷和確認的事項,卻列出一個個“奇葩證明”讓當事人來協(xié)助確認,這本質上是“慵懶散”的表現(xiàn),因此,在全面簡政放權的語境中,需要進一步明確職能部門的職責和權限,避免懶政、慵政和怠政對民眾產(chǎn)生困擾。
還有專家表示,避免“要證一張嘴,群眾跑斷腿”,還應強化部門間的信息溝通交流機制,通過搭建信息共享的政務平臺,實現(xiàn)信息互通有無,以減少不必要開具的各類證明。
責任編輯:金林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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