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獨家從權威渠道獲悉,大連銀行原副行長劉國坤因對一地產商貸款及違規(guī)使用貸款購買不良資產進行關照,收受該地產商所送寶馬牌越野車一輛,被大連市沙河口區(qū)人民法院判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
行賄人主動交待
劉國坤受賄案的一審判決書顯示,2002年至2006年,劉國坤在擔任大連市商業(yè)銀行華昌支行行長、大連市商業(yè)銀行行長助理期間,利用審批、發(fā)放貸款的職務便利,對原大連海源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源公司”)貸款及違規(guī)使用貸款購買不良資產進行關照。海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盧士濤為表示感謝,于2006年在大連市沙河口區(qū)星海灣B區(qū)B棟,向劉國坤行賄寶馬牌越野車1輛,車牌號遼B06668,價值人民幣512500元。案發(fā)后,上述車輛已被扣押。被告人盧士濤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了行賄行為。
公開信息顯示,2007年2月13日,中國銀監(jiān)會同意大連市商業(yè)銀行更名的批復,同意大連市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大連銀行。
上述一審判決書還顯示,劉國坤,男,1965年出生,漢族,研究生文化。2015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審,系大連市委組織部代大連市委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
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次級債券發(fā)行公告顯示,該行經營管理層2009年設一名行長,六名副行長,劉國坤擔任大連銀行副行長,彼時其年齡是44歲。
1984年11月—1989年10月,劉國坤曾在中國工商銀行大連分行沙河口辦事處工作;1989年10月—1995年8月,他又調交通銀行業(yè)務科、信貸處任副科長、副處長;1995年9月—2004年8月,他先后擔任大連市商業(yè)銀行華昌支行副行長、行長;2004年8月—2007年11月,劉國坤擔任大連銀行行長助理;2007年11月起,劉國坤又被擢拔升任大連銀行副行長。
澎湃新聞記者查閱大連銀行年度報告發(fā)現(xiàn),2013年4月公布的大連銀行2012年度報告還顯示,劉國坤擔任該行副行長職務,在主要管理人員中有一名行長、兩名副行長;但在2014年4月公布的大連銀行2013年度報告中,大連銀行主要管理人員中已無劉國坤的名字,只剩下一名行長和一名副行長。
2016年10月17日,澎湃新聞記者多次撥打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辦公電話,聯(lián)系采訪劉國坤受賄案事宜,截至發(fā)稿時,電話一直處于無人接聽狀態(tài)。
此外,工商資料顯示,大連海源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11日,注冊資金5500萬元,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和執(zhí)行董事均是盧士濤,盧士濤認繳出資4950萬元,占股90%,宮仁美出資550萬元,占股10%,該公司于2010年11月23日被吊銷。
雖未過戶但證據(jù)互相印證
澎湃新聞記者注意到,上述劉國坤受賄案一審刑事判決是大連市沙河口區(qū)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大連市沙河口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劉國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以單位行賄罪判處被告人盧士濤免予刑事處罰。
一審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劉國坤不服,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劉國坤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其只有借用車輛的想法,沒有占為己有的故意,且案涉車輛沒有過戶,不能認定犯受賄罪的事實;案涉車輛鑒定價值過高,應當將車輛的剩余殘值予以扣除,請求二審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發(fā)回重審。其辯護人也持相同的辯護意見。
劉國坤上訴后,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劉國坤涉嫌犯受賄罪、盧士濤涉嫌犯單位行賄罪一案,上訴人劉國坤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了訴訟。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與一審一致,該院予以確認。二審期間,上訴人劉國坤及辯護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jù)。
關于上訴人劉國坤提出只是借用車輛、不構成受賄罪的上訴理由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查,其在偵查機關多次供述以借車的名義實際占有該車輛,原審庭審時自愿認罪;原審被告人盧士濤亦供述將該車輛送給上訴人并向其交付所有車輛手續(xù),為了避免被查而未辦理過戶;證人田丹的證言證實上訴人將該車輛借其使用直至案發(fā),上述證據(jù)互相印證,足見上訴人將案涉車輛占為己有的主觀故意,客觀上其在長達近十年的時間一直實際使用并支配該車輛,并無歸還的意思表示及具體行為,案涉車輛未變更權屬登記不影響受賄的認定,故對此上訴理由和相關辯護意見,該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提出車輛鑒定估價過高的上訴理由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查,價格鑒定機構具備鑒定資質,鑒定程序合法,鑒定依據(jù)客觀真實,鑒定結論應予采信,故對此上訴理由和相關辯護意見,該院亦不予采納。
綜上,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2016年9月7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黃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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