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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本是公眾密集休閑娛樂的地方,有人卻無視他人的安全公然燃放鞭炮,結果四處亂竄的煙花將他人眼球炸傷,致其身體殘疾,自己也身陷囹圄。11月4日,建甌男子文某財因犯過失致人重傷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賠償被害人各項經(jīng)濟損失29余萬元。

2015年2月24日,這天是大年初六。當晚19時許,被告人文某財和朋友葉某夫妻等6人攜帶葉某從江西省廣豐公路邊攤點購買的8筒煙花,到建甌市區(qū)芝城公園的練氏夫人銅像邊燃放。此時,公園里有許多人正在跳舞、散步及游玩休閑。

不幸就在這時發(fā)生。文某財在燃放煙花的過程中,四處亂竄的煙花將正在幾米外散步的被害人葉某龍右眼炸傷流血。

葉某龍夫妻倆當即要求文某財將其送往醫(yī)院治療并報警。因傷勢嚴重,葉某龍先后轉院到福州協(xié)和醫(yī)院和福州東南眼科醫(yī)院住院治療19天,花費醫(yī)療費2.5萬余元。后經(jīng)鑒定,葉某龍的傷情構成重傷二級。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文某財在居民活動密集場所燃放煙花爆竹,其應當預見可能發(fā)生傷人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導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被告人除承擔刑事責任,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葉某提供煙花,與被告人文某財共同選定居民活動密集場所燃放煙花,兩人存在共同的過失,造成傷人的后果,應連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法院依法判處文某財有期徒刑九個月,文某財、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葉某連帶賠償葉某龍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傷殘賠償金、交通費、住宿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29萬余元。(劉建成)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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