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wǎng)3月2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陳海東 通訊員 張寧 陳杰銘) 今年2月18日凌晨2時許,蓋山派出所接到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指令:一男子報警稱,女友在蓋山齊安路附近被綁架,綁匪要求20萬元贖金,請立即出警處置!
不到十分鐘,蓋山派出所的巡邏民警、增援警力先后趕到現(xiàn)場。出乎民警意料的是,報警的男子滿身酒氣,不僅沒有半分焦急緊張的情緒,反而一臉的驚詫。
面對民警詢問,報警人一會說是接到綁匪用其女友的手機打電話索要贖金,一會說是其女友用手機發(fā)信息求救。見該男子言辭閃爍,民警要求其確認受害人被綁架的情況。在民警的再三追問下,報警男子最終道出實情。
原來,當日1時許,報警人饒某酒后因瑣事與女友黎某發(fā)生爭吵,二人不歡而散。饒某多次電話聯(lián)系黎某未果,于是萌生了通過報警的方式讓警方幫其追回女友的想法,便自導(dǎo)自演了一出“綁架案”。
最后,倉山警方依法對饒某謊報警情處以行政拘留10日并處500元罰款。
案例點睛: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責任編輯:楊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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